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法律实务二十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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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3-27 10:59:50

  • 增强企业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强化合规经营、风险管控意识,公司风险控制部联合公司法律顾问团队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选取整理了防控疫情期间22个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民事及刑事法律实务问答。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行政管理】

    1. 发现疫情的小区,能否采取隔离措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发现疫情的小区采取隔离措施。

    2. 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有何法律后果?

    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的规定,对于在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经营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有何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5. 我国对出、入境人员采取何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6.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违反《价格法》会面临什么处罚?

    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7.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能否征用防疫物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8. 此次疫情防控,可能涉及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关于迟延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

    9. 疑似病毒携带者(从疫情重点区返乡人员)是否可以拒绝其回乡?拒绝接受隔离的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3条、第41条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医学处置措施,因此,对于疑似病毒携带者(从疫情重点区返乡人员),依法可以拒绝其返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民事活动】

    10. 此次疫情是否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不可抗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结合目前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来看,我们认为此次我国突发的新冠疫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关系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11. 此次疫情,对民商事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法上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特殊的诉讼时效有一年或四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债权人就其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则债权人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2. 因此次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工期逾期,能否作为免责事由?

    答:就目前情况而言,多数省市已经发布公告要求众多企业不得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建设,多数城乡已经采取道路管制等措施,众多施工工人难以到岗参与施工建设,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工期逾期的违约风险。如果此次疫情导致了工期逾期,我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建设施工工程合同领域内,此次疫情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疫情并非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原因的,亦不能免责。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此次疫情为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通知合同相对方。

    13.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对该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及九十三条的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因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针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可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或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被通知一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异议。针对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约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14. 本次疫情下,部分大型商业运营机构如万达商业、红星美凯龙等做出了一系列减免租金决定,部分行业协会也发起了减租倡议,能否据此要求出租房(房东)减免房租租金?

    答:本次疫情发生后,部分负责任的企业如万达商业、红星美凯龙等做出来一系列减租的决定,部分行业协会也发起减租倡议,各承租户应当理性且分别看待此问题。首先,部分企业(房东)自行决定减免租金属于意思自治及履行社会责任的值得提倡的做法,本质上属于主动变更合同的让利行为;其次,行业协会的减租倡议则因其并不具有强制性,在业主(房东)未主动提出免租的,不发生减免资金的效力,承租人因疫情发生导致无法有效开展经营的,可尽量和与出租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提出租金减免。再次,如因疫情导致承租人不能经营的周期较长,承租人也可以不可抗力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但此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建议谨慎提出。

    15. 民商事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条款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怎么办?可否主张情势变更而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

    答: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即使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如不能根据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也可以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刑事责任】

    16. 恶意传播病毒的行为,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恶意传播病毒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17.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防治疫情的,有何后果?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8. 编造、故意传播关于疫情的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有何后果?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 挪用防治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有何后果?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 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有何后果?

    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娱乐场所仍然开展聚集活动,引起肺炎疫情的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1. 疫情防护期间,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在疫情防护期间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劣药罪;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4)虚假广告罪;

    5)非法经营罪;

    6)诈骗罪;

    7)妨害公务罪;

    8)抢劫罪;

    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0)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1)寻衅滋事罪。

    22. 疫情防护期间,哪些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1)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及从疫情重点地区返乡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

    3)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

    4)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5)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

    6)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

    7)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

    8)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9)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等。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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